(2016)甘1122民初019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郭某某、贾某、董某某、陈某某、王某与冯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贾某,董某某,陈某某,王某,冯某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2民初01989号原告郭某某,男,汉族,1974年12月1日生。原告贾某,男,汉族,1985年12月1日生。原告董某某,女,汉族,1987年2月2日生。原告陈某某,女,汉族,1986年8月15日生。原告王某,女,汉族,1987年2月6日生。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男,汉族,1974年12月1日生。被告冯某某,男,汉族,1958年1月13日生。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郭某某、贾某、董某某、陈某某、王某诉被告冯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2016年10月26日,原告郭某某、贾某、董某某、陈某某、王某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贾某、董某某、陈某某、王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某、贾某、董某某、陈某某、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交纳545元,由原告郭某某、贾某、董某某、陈某某、王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振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文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