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02民初29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彭爱珠与陈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爱珠,陈明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02民初2919号原告:彭爱珠,女,197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陈明波,男,196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原告彭爱珠与被告陈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原告彭爱珠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爱珠与被告陈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原、被告双方自愿私下进行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爱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彭爱珠负担。审 判 长 林 娟人民陪审员 陈克棱人民陪审员 陈长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彭小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