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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1执17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厦门集美惠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姚世俤、邱黎娜、福建省仁宏机电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集美惠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姚世俤,邱黎娜,福建省仁宏机电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1执1760号申请执行人:厦门集美惠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法定代表人:林文龙,董事长。被执行人:姚世俤,男,197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邱黎娜,女,198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福建省仁宏机电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中山路316号长富广场1406室,组织机构代码76858425-0。法定代表人:姚世俤,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厦门集美惠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姚世俤、邱黎娜、福建省仁宏机电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集民初字第36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姚世俤、邱黎娜、福建省仁宏机电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511700元(包括本金500000元、案件受理费4300元和执行费7400元)和加倍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张庆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梁世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