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06刑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邸新伟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邸新伟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306刑初28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邸新伟,男,1981年3月20日出生于河北省卢龙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卢龙县。2016年7月1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辩护人魏家军,河北若轻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抚检公诉刑诉(2016)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邸新伟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雪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邸新伟及辩护人魏家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31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邸新伟驾驶无号牌的奥迪Q3小型越野客车沿青乐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秦皇岛市抚宁区抚宁镇五各庄村路口,与骑自行车由东向西横过公路的被害人徐某相撞后驾车逃逸,徐某当场死亡。经秦皇岛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徐某系巨大钝性外力作用于胸腹部,胸腹腔多脏器损伤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邸新伟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路行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引发交通事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徐某无责任。2016年7月13日,被告人邸新伟到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民事赔偿问题已和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朱文盛、张景权等人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车辆检验笔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及谅解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邸新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路行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引发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逃逸。故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邸新伟的指控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邸新伟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综合考虑被告人邸新伟自首、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等情节,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邸新伟从轻处罚的观点,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邸新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张 俊人民陪审员 周亚梅人民陪审员 付玉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呼健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