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3民申4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张秀平申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诉申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秀平,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张金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申45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张秀平,女,1984年2月18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凯,福建启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阜荣街15号院3号楼1层101单元、2层、3层、4层以及5层501单元。法定代表人:傅海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仇程宾,男,1986年8月6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威特,男,1983年7月1日出生。原审被告:张金福,男,1982年3月26日出生。再审申请人张秀平因与被申请人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张金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商)初字第380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张秀平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孙颖颖审判员  翟玉明审判员  李迎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蔡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