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02民初61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佳宇与朱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佳宇,朱华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02民初6122号原告:陈佳宇,男,汉族,1976年3月3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委托代理人:陈时习,广东直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华军,男,汉族,1991年1月17日出生,住惠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佳宇诉被告朱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佳宇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佳宇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佳宇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佳宇负担。代理审代理审判员 张 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丽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