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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02民初61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佳宇与朱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佳宇,朱华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02民初6122号原告:陈佳宇,男,汉族,1976年3月3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委托代理人:陈时习,广东直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华军,男,汉族,1991年1月17日出生,住惠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佳宇诉被告朱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佳宇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佳宇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佳宇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佳宇负担。代理审代理审判员 张 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丽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