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济高新区执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张德军与孙秀丽、沈菲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德军,孙秀丽,沈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济高新区执字第518号申请执行人张德军,男,198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被执行人孙秀丽,女,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济宁高新区。被执行人沈菲,女,199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张德军与被执行人孙秀丽、沈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德军与被执行人孙秀丽、沈某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孙秀丽并按协议履行完毕。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济高新区商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夏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