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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8执38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荣代华与向英华公证债权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代华,向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8执3829号申请执行人荣代华,男,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向英华,女,,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荣代华与被执行人向英华公正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屋、车辆、银行的相关情况,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依法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或第四百九十四条,或其他法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公证处(2014)渝证字第39490号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夏 文审 判 员  王华恒代理审判员  张金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