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5执2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嵩县支行申请执行乔同军等人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嵩县支行,乔同军,陈玉玲,温全龙,牛迎歌,杨琰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5执23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嵩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时明明,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乔同军,男,汉族,1970年1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被执行人:陈玉玲,女,汉族,1974年12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被执行人:温全龙,男,汉族,1988年7月17日生,住河南省嵩县。被执行人:牛迎歌,女,汉族,1991年8月28日生,住河南省嵩县。被执行人:杨琰璞,男,汉族,1988年3月14日生,住河南省汝阳县。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2015)嵩民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乔同军、陈玉玲、温全龙、牛迎歌、杨琰璞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嵩县支行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嵩县人民法院(2015)嵩民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世敏审 判 员 徐建锋人民陪审员 杨 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苏坤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