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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民终14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河南三鑫机械有限公司与福建省高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三鑫机械有限公司,福建省高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民终14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三鑫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县。法定代表人:段来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苑家鹏,男,汉族,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高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法定代表人:操文明,董事长。上诉人河南三鑫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高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6)闽0802民初1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三鑫机械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福建省高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南三鑫机械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河南三鑫机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670元,减半收取1835元,由上诉人河南三鑫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范  文  祥审 判 员 郭  胜  华代理审判员 吴  金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冬明(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