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执181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姜增辉与袁慧勇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增辉,袁慧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5执18180号申请执行人姜增辉,男,1987年7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袁慧勇,男,1973年9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本院在执行(2016)沪0115民初5004号民事调解申请执行人姜增辉与被执行人袁慧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袁慧勇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沪0115民初5004号的民事调解协议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 海审判员 顾 勤审判员 黄为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 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