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21执6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蔡宁基与缪为金、郭星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宁基,缪为金,郭星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21执6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蔡宁基。被执行人:缪为金。被执行人:郭星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宁基与被执行人缪为金、郭星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蔡宁基与被执行人郭星武达成和解,且郭星武已履行完毕。经查,被执行人缪为金的每月工资收入已依法扣留、提取中,但短期内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院认为,本案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921民初443号民事调解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游如建审判员 吴应豪审判员 李 臻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阮岳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