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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4执139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潜山汇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潜山县黄铺粮油有限公司、贾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潜山汇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省潜山县黄铺粮油有限公司,贾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4执139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潜山汇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皖国路208号。法定代表人:程晓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省潜山县黄铺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黄铺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陈华栋,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贾义,城镇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潜山县人民法院(2015)潜民二初字第006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12日向上列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列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列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贾义在交通银行62×××3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21919.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政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