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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3刑更68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朱家合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家合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刑更6882号罪犯朱家合,男,汉族,1994年2月26日出生于重庆市梁平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日作出(2012)官刑二初字第3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家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刑期自2011年9月23日起至2018年9月22日止。宣判后,同案被告人龚某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作出(2012)昆少刑终字第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3年1月18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第四监狱于2016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4日在云南省第四监狱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执行机关云南省第四监狱张云某、李某1代表执行机关出庭履行职务,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李某2、崔某代表检察机关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以罪犯朱家合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家合现刑罚执行已达五年。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2次,2015年10月31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6月22日止。罪犯朱家合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2次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朱家合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家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9月23日起至2016年11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莉萍审 判 员  刘招银人民陪审员  罗琼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