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初118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骆潇韫与沈震宵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潇韫,沈震宵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11810号原告:骆潇韫,男,汉族,1988年5月9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被告:沈震宵,男,汉族,1988年1月26日出生,住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杜城村4组彭家桥自然村3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潇韫诉被告沈震宵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骆潇韫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沈震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骆潇韫申请撤回对被告沈震宵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骆潇韫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骆潇韫负担审判员 王 富 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