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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118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骆潇韫与沈震宵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潇韫,沈震宵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11810号原告:骆潇韫,男,汉族,1988年5月9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被告:沈震宵,男,汉族,1988年1月26日出生,住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杜城村4组彭家桥自然村3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潇韫诉被告沈震宵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骆潇韫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沈震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骆潇韫申请撤回对被告沈震宵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骆潇韫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骆潇韫负担审判员 王 富 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