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05民初17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象山区居美建材经营部与桂林市金童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象山区居美建材经营部,桂林市金童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05民初1703号原告象山区居美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桂林市象山区沙河金桥建材装饰城E栋一层57-58号。经营者白付苟。被告桂林市金童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朝阳西路26号。法定代表人赵秀萍。本院在受理原告象山区居美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桂林市金童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象山区居美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53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其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文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