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6民初29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原告温菊兰与被告潘培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菊兰,赖礼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6民初2910号原告:温菊兰,女,197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委托代理人:陈小平,福建戴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礼贯,男,198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委托代理人:赖诗速,德化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负责人:张晓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心璇,该公司员工。原告温菊兰与被告潘培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温菊兰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温菊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3元,减半收取231.5元,由温菊兰负担(已缴交)。审 判 长 岳 广 明人民陪审员 徐 志 则人民陪审员 欧阳金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 燕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