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2民终89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北京中粮万科假日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刘妍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中粮万科假日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妍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终89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粮万科假日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小屯西路111号院1号楼2层201室。法定代表人:周政,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北京市五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焕章,北京市五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妍,女,1982年9月26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新和,北京友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中粮万科假日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妍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上诉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6民初1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中粮万科假日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以同意一审判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北京中粮万科假日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中粮万科假日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案件受理费两千一百二十九元,由刘妍负担八百五十一元(已交纳),由北京中粮万科假日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一千二百七十八元(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七百五十六元,减半收取三百七十八元,由上诉人北京中粮万科假日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顾国增审判员 李俊晔审判员 王艳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