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82执13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廖省与叶运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省,叶运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882执13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廖省,男,汉族,1976年10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徐闻县。被执行人叶运伙,男,汉族,1978年1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和平县。申请执行人廖省与被执行人叶运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雷州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2015)湛雷法民二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叶运伙赔偿申请执行人廖省8604.27元,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向有关部门查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叶运伙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叶运伙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882执13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怡成审判员 罗 俊审判员 周文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月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