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2民初36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曹昌平与被告王成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昌平,王成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2民初3635号原告:曹昌平,男,1964年1月17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娄山关镇武胜西路56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必建,男,1975年6月27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娄山关镇河滨南路5703号。被告:王成宣,男,1964年8月26日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忠庄镇桃溪寺社区21号桃溪河畔桃栖园1层5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昌平诉被告王成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昌平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昌平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251元,退还原告曹昌平。审判员 方国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冉 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