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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2民初36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曹昌平与被告王成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昌平,王成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2民初3635号原告:曹昌平,男,1964年1月17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娄山关镇武胜西路56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必建,男,1975年6月27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娄山关镇河滨南路5703号。被告:王成宣,男,1964年8月26日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忠庄镇桃溪寺社区21号桃溪河畔桃栖园1层5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昌平诉被告王成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昌平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昌平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251元,退还原告曹昌平。审判员  方国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冉 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