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634民初4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文某某诉被告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某,冉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34民初460号原告:文某某,女。委托代理人:肖继林。被告:冉某某,男。原告文某某诉被告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文某某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申请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文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穗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喻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