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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1民初24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怀有与贾自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怀有,贾自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421民初2476号原告:李怀有,男,196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宝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俊岭,河南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自克,男,198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原告李怀有与被告贾自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怀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俊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自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怀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贾自克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贾自克负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7月12日,贾自克以做生意为由,在李怀××住处××楝树××村借李怀有款30000元,李怀有将30000元现金交付给贾自克,在场人有温国学、韩志刚,由贾自克出具借条一份。该款后经李怀有催要,贾自克至今未还。贾自克未做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7月12日,贾自克借李怀有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李怀有现金三万元整(30000.00)借款人贾自克2013.7.12贾自克”。该笔款项借出后,因贾自克至今未还,引起诉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贾自克向李怀有借款30000元,有贾自克向李怀有出具的借条为凭,能够证明双方之间借贷关系存在,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李怀有将款借给贾自克后,贾自克应当积极在李怀有催要时偿还借款,至今未偿还,侵害了李怀有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还款的民事责任。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贾自克与李怀有就借款未约定利息,故该30000元借款的利息应按年利率6%自李怀有起诉之日起计算,即2016年9月9日起开始计算。综上所述,李怀有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贾自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李怀有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9月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贾自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烨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畅鹏飞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二条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