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3民初28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原告涂某某诉被告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某某,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3民初2899号原告:涂某某,女,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被告:章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涂某某(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章某某(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涂某某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涂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某某撤回对被告章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涂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呈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翘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