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4民初19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范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4民初1920号原告范某,居民。被告张某,村民。原告范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范某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审 判 员 刘影风人民陪审员 李 毅代理审判员 杨军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