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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4民初19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范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4民初1920号原告范某,居民。被告张某,村民。原告范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范某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审 判 员  刘影风人民陪审员  李 毅代理审判员  杨军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