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12民初17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X与临桂县XX乐器有限公司、桂林市XX佳乐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X,临桂县XX乐器有限公司,桂林市XX佳乐器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12民初1717号原告:陈X。委托代理人:唐X,广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桂县XX乐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XX。被告:桂林市XX佳乐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XX。原告陈X诉被告临桂县XX乐器有限公司、桂林市XX佳乐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以被告桂林市XX佳乐器有限公司已经支付补偿款350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临桂县XX乐器有限公司、桂林市XX佳乐器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自行对自己的权利进行处分,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他人、集体及国家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X撤回对被告临桂县XX乐器有限公司、桂林市XX佳乐器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68元,依法减半收取434元,由被告桂林市XX佳乐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兰艳芳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