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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民特10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郭亚杰、寇书毓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亚杰,寇书毓,李玉红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民特1036号申请人郭亚杰,男,199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应县。委托代理人王成事,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寇书毓,男,198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申请人李玉红,女,198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郭亚杰诉申请人寇书毓、李玉红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郭亚杰诉申请人寇书毓、李玉红因民间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18日经本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寇书毓、李玉红支付申请人郭亚杰借款本金13万元,于2017年3月21日前一次付清,并以借款本金13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1.6%向申请人郭亚杰支付自2016年9月22日起至申请人寇书毓、李玉红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二、若申请人寇书毓、李玉红未按本协议第一条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申请人郭亚杰有权就上述未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三、申请人郭亚杰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樊明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