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9刑初2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2016)湘1129刑初284号,鲁承军,赌博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129刑初284号公诉机关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鲁某某,男,1962年5月26日出生于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瑶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6年7月25日被XX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XX瑶族自治县看守所。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XX公诉刑诉[2016]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某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侯美艳、被告人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至2016年7月期间,被告人鲁某某在XX瑶族自治县大圩镇和平村自己家中以卖“地下六合彩”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自2015年年底的第141期到2016年7月12日第78期共卖出“地下六合彩”90期,向余某、彭某等多人贩卖“地下六合彩”总金额达18万元,非法所得1.8万元。2016年7月12日,被告人鲁某某被XX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大圩派出所民警口头传唤至XX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大圩派出所执法办案区接受调查,被告人鲁某某对卖“地下六合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16年7月25日,XX瑶族自治县公安局追缴赃款2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彭某、彭某2、余某、余某2、莫某某、李某某的证言,处警经过材料,现场勘验笔录、照片,收据,户籍证明及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向多人销售“地下六合彩”90期,销售金额18万元,非法获利1.8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鲁某某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对被告人鲁某某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稳定的社会治安秩序,打击赌博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鲁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5日起至2016年11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冯美芬人民陪审员 蒋学忠人民陪审员 徐绍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邱 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