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7执27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淑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淑军,明华国,张成彪,明宪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7执270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新建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168499618T1-1。被执行人:明淑军,男,1976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莒南县,被执行人:明华国,男,197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莒南县。被执行人:张成彪,男,197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菖南县,被执行人:明宪斌,男,198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莒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明淑军、明华国、张成彪、明宪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在此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徐国田执行员 史文思执行员 卢言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淑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