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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22财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李秀君与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秀君,李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22财保12号申请人:李秀君,女,1969年1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靖宇县靖宇镇。被申请人:李勇,男,汉族,职员,住靖宇县靖宇镇。申请人李秀君与被申请人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秀君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工资款、住房公积金及股金共计17万元,并向本院提供了刘国斌所有的吉FE75**小型客车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秀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公积金1万元、其在吉林靖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金4万元及工资款12万元(其中每月冻结被申请人工资款4000元),共计17万元。查封刘国斌所有的吉FE75**小型客车车籍。查封期间的车辆由所有权人及使用权人负责保管使用,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转让或者设定其他权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薛天辉审 判 员  赵长柏代理审判员  吴振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