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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7民初35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县支行与刘衍军,郭中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县支行,郭中蓉,刘衍军,孙兵,刘衍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7民初357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县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广东中路2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671014235E。负责人李万,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黎勇(系特别授权),重庆江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中蓉,女,1986年2月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巫山县。被告:刘衍军,男,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被告:孙兵,男,198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巫山县。被告:刘衍龙,男,1975年6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巫山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县支行与被告郭中蓉、刘衍军、刘衍龙、孙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原告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向原告送达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县支行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蔡元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邓松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