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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4执3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孙文天与胡林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文天,胡林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04执382号申请执行人:孙文天,男,198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执行人:胡林魏,男,198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执行孙文天与胡林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胡林魏妻子李莎莎名下登记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胡林魏妻子李莎莎所有的位于安徽省蚌埠市万达广场11号楼1单元16层2号房屋(产权证号20××35)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二、被执行人胡林魏妻子李莎莎负责保管上述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李莎莎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李莎莎的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葛洪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