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21民初43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徐州精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师兰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精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师兰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1民初4366号原告:徐州精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荟苑小区。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师兰菊,女,汉族,住丰县,其他自然信息不详。徐州精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师兰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徐州精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州精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州精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徐州精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秉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