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021民初39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与陈朝松、杨志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陈朝松,杨志芬,肖云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1民初3955号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住所地玉环县玉城街道城中路105号。负责人:解金福,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泓晓,系该行员工。被告:陈朝松。被告:杨志芬。被告:肖云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与被告陈朝松、杨志芬、肖云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1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90.50元,由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负担(此款已交纳)。审 判 长  杨静盛人民陪审员  张全喜人民陪审员  苏云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林晓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