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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422执4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牛勇强与杨旭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勇强,杨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22执457号申请执行人牛勇强,男,198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宁夏西吉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西吉县吉强镇套子湾村一组。被执行人杨旭,男,1966年2月2日出生,汉族,宁夏西吉县人,高中文化,农民,住西吉县。本院在执行牛勇强与杨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现查明杨旭外出,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闯审判员 姚儒真审判员 喜金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