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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21民初27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03

案件名称

刘友齐与刘长娇、段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龙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友齐,刘长娇,段淑红,刘正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21民初2764号原告刘友齐,男,满族,住址:青龙满族自治县。被告刘长娇,男,住址:青龙满族自治县。被告段淑红,女,住址:青龙满族自治县。被告刘正江,男,住址:青龙满族自治县。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友齐与被告刘长娇、段淑红、刘正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友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国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