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21民初27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03
案件名称
刘友齐与刘长娇、段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龙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友齐,刘长娇,段淑红,刘正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21民初2764号原告刘友齐,男,满族,住址:青龙满族自治县。被告刘长娇,男,住址:青龙满族自治县。被告段淑红,女,住址:青龙满族自治县。被告刘正江,男,住址:青龙满族自治县。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友齐与被告刘长娇、段淑红、刘正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友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国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