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04民初20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郜桂兰与孟建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郜桂兰,孟建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4民初2086号原告郜桂兰,女,195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召陵区。被告孟建设,男,197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召陵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住漯河市郾城区泰山路北段。原告郜桂兰诉被告孟建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原告郜桂兰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郜桂兰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郜桂兰负担。审判员 张啸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段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