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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民初59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谭赢与尤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赢,尤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初5950号原告:谭赢,男,199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尤靖,男,199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原告谭赢与被告尤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谭赢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赢负担。审 判 员  詹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乙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