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民初65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林奉与徐良来、黄满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奉,徐良来,黄满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7民初6561号原告:林奉。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钦将,浙江思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良来,现下落不明。被告:黄满苏,现下落不明。原告林奉与被告徐良来、黄满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林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钦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良来、黄满苏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林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8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黄满苏因印刷需要多次向原告购买油墨。2015年9月17日,双方经结算,被告黄满苏计欠原告货款18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上述债务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原告经催讨货款未果,故提起本案诉讼。被告徐良来、黄满苏均未作答辩。原告林奉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下列证据:1.原告身份证一份,以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人口信息表二份,以证明两被告的主体资格;3.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份,以证明本案债务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事实;4.欠条一份,以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被告徐良来、黄满苏均没有提交证据材料。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庭审出示质证,被告徐良来、黄满苏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自行放弃诉讼质证权利。对本案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合法,可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告黄满苏向原告林奉购买油墨及尚欠货款18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予保护。本案债务虽系被告黄满苏以个人名义所欠,但发生于被告徐良来、黄满苏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徐良来未提供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了涉案债务为个人债务,也未证明本案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本案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现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所欠货款,并自原告主张权利之日,即提起本案诉讼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损失,理由正当,应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徐良来、黄满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林奉货款18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6年6月2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以18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徐良来、黄满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吴圣东人民陪审员 吕小仙人民陪审员 徐叶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陈蒙蒙相关法律条文链接: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附件:苍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判后续释明一、对不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1、裁判文书系确权判决的,确认的权利自判决生效时即具有法律效力,无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裁判文书系撤销或解除合同判决的,无需申请执行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撤销或解除后相关财产权益纠纷未一并处理的,可另行起诉;3、裁判文书准予离婚判决的,双方当事人在判决正式生效前不得与他人另行结婚;二、对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4、负有义务的���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将应履行的款项汇至苍南县人民法院金乡法庭执行款专户,开户行: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支行营业部,帐号:20×××80,并注明案号和汇款人;5、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或迟延履行裁判文书主文确定内容的,享有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应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裁判文书及生效证明(由原案件经办人出具)。三、对裁判文书内容不能完全理解或有误解等情况的,可向经办法官咨询,由经办法官负责解答释疑。四、本院作出裁判后,各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自行和解或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法院执行和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