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1执7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郑州宇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三门峡康威煤气焦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宇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三门峡康威煤气焦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1执750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宇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新密曲梁科技产业园。法定代表人赵留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三门峡康威煤气焦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渑池县洪阳镇东洪阳村。法定代表人纪平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郑州宇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三门峡康威煤气焦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通知书送达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司法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依法查封汽车一辆豫M×××××。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小锁审判员 贾俊峰审判员 李遂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孟东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