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5民初575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市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市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5民初57541号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127号5号礼堂一层203室。法定代表人禇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瑞华,女,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黄启瑞,北京瑞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18号。法定代表人王尚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市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裘 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铁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