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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民初59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徐波与方克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波,方克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5975号原告:徐波,男,1963年7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被告:方克友,男,1952年7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波诉被告方克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查封被告方克友的银行存款36万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原告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方克友的银行存款3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卢书永名下位于合肥市西园新村枫林里79幢308室(蜀字第076916号)的担保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胡 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丽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