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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91民初17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李兴英与赣州福林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兴英,赣州福林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91民初1764号原告:李兴英,女,汉族,1954年5月29日生,江西省上犹县人,住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赣州福林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360702063499726X,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东阳山路43号江畔翠榕居B栋12#店面。法定代表人:赖芳,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李兴英与被告赣州福林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李兴英诉称,2016年5月9日,原告与第三方通过房产中介公司赣州福林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林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现原告认为,福林公司在提供房屋买卖居间服务中,存在着隐瞒原告贷款条件造成原告无法贷款、收取定金30000元现金而不是转账进公司账户以及所购房屋已租赁的情况。因此,原告诉至我院,请求:1、确认福林公司所提供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无效,返还给原告定金人民币30000元,并赔偿原告直接损失和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2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福林公司为李兴英及另一第三方提供居间服务,三方签署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即福林公司分别与李兴英、第三方形成居间合同关系。在履行居间合同过程中,原告李兴英与被告福林公司发生纠纷,导致原告要求确认其与福林公司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无效。依据三方签署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第八条约定,本合同如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时即提请仲裁机构或提前章贡区人民法院裁决。因此,原告李兴英与被告福林公司的居间合同纠纷为合同纠纷,不涉及不动产物权的专属管辖,应依据双方约定管辖条款确定管辖法院,即该案属章贡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娟代理审判员  黄群英人民陪审员  周黎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刘翌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