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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621执2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罗文语与黄飞熊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文语,黄飞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621执2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文语,女,1991年10月20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被执行人黄飞熊,男,1985年6月24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申请执行人罗文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桂0621民初4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7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作出(2016)桂0621执279号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黄飞熊的配偶李芬在中国建设银行上思支行62×××70账户的全部存款,以及李芬在上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东分社887911010105258967账户的全部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李芬在中国建设银行上思支行62×××70账户的冻结;解除对李芬在上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东分社887911010105258967账户的冻结;扣划李芬在中国建设银行上思支行62×××70账户的存款1800元。四、扣划李芬在上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东分社887911010105258967账户的存款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世耿审判员  黄昭铭审判员  林加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宁向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