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执20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与刘正郑、陈荣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刘正郑,陈荣英,倪法棒,朱诗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7执202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组织机构代码:57397577X,住所地龙港镇龙港大道西园商住楼东首一、二层。法定代表人:陈加强。被执行人:刘正郑,男,197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陈荣英,女,197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倪法棒,男,197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朱诗纳,男,197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7民初012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4月2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正郑、陈荣英、倪法棒、朱诗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同日向被执行人刘正郑、陈荣英、倪法棒、朱诗纳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刘正郑、陈荣英、倪法棒、朱诗纳的财产情况,已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朱诗纳名下的在浙C×××××长安奥拓牌微型轿车一辆,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刘正郑名下的浙C×××××雅阁牌小型轿车一辆和浙C×××××五菱牌微型普通客车一辆,在本院(2016)浙0327执1872号案件中已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朱诗纳名下的浙C×××××欧蓝德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上述车辆因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发现被执行人刘正郑、陈荣英、倪法棒、朱诗纳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刘正郑、陈荣英、倪法棒、朱诗纳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各被执行人目前已查明的财产已查、冻结在案,暂无法处置,此外均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刘正郑、陈荣英、倪法棒、朱诗纳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7执202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作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智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