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7民初字106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远敏与被告姚瑞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远敏,姚瑞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0107民初字10697号 原告李远敏,女,汉族,1958年3月22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百花东路24号2栋2单元12号。 被告姚瑞生,男,汉族,1956年7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西平街18号院4号楼5门402号。 原告李远敏与被告姚瑞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李远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李远敏撤回起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周熙媛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唐利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