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631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唐基福与王平、韩鸿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黎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基福,王平,韩鸿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631执184号申请执行人唐基福,男,196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贵州省黎平县。被执行人王平,男,1966年9月6日出生,布依族,个体户,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被执行人韩鸿燕,女,1967年3月22日出生,侗族,黎平县花坡林场职工,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2631民初53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唐基福申请执行王平、韩鸿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王平、韩鸿燕未按时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王平在贵阳市南明区蟠桃宫55号蟠桃小区有房产一套,产权证号分别为:01××92。为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平所有的位于贵阳市南明区蟠桃宫55号蟠桃小区的房产一套(产权证号为:01××92)。二、上述被查封财产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查封期限为三年(从2016年10月26日至2019年10月25日止)。在查封期间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出租、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鲲审判员 肖 俊审判员 牛盛高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