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民终9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王智与金珊珊等三人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智,金珊珊,金希标,胡开艳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民终9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智,男,199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从玉,男,197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金珊珊,女,199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希标,男,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系金珊珊父亲。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开艳,女,1973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系金珊珊母亲。上诉人王智、金珊珊、金希标、胡开艳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2016)皖0406民初10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希标、胡开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上诉人金希标、胡开艳按撤回上诉处理。对上诉人王智、金珊珊的上诉本院继续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石兴辉代理审判员 海 涵代理审判员 陈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媛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