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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初207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邹领与重庆造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星辰地产物业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领,重庆星辰地产物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造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20784号原告:邹领,女,197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被告:重庆星辰地产物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临江路西来寺4号。法定代表人:刘先华。被告:重庆市造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南区路燕喜洞7号。法定代表人:胡九龄。原告邹领与被告重庆星辰地产物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造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邹领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领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邹领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成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彭云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