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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185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李战江与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红锦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战江,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红锦店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8556号原告:李战江,男,198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被告: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红锦店,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石路2号东和银都大厦1至三层。负责人:张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战江与被告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红锦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战江于2016年10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故原告李战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战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战江负担。审判员  牟传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祥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