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咸安执字第014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石小兰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小兰,夏宜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执字第014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石小兰。被执行人夏宜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209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26日向被执行人夏宜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夏宜成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丽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夏宜成的银行存款及其收入30000元(含案件受理费、执行费)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钢审判员 李启明审判员 刘 如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顾 斌 来源:百度“”